时间:2022-12-12 点击: 次 来源:中国法院网 作者:佚名 - 小 + 大
代购的产生,使我们足不出户便可购买到全球的产品,但是享受便利的同时,我们也要做好相关产品信息的确认、原件原物和关键证据的留存,以便产生纠纷时能维权顺利。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,就因原告未做好原物保存、留存关键证据,导致无法确认原物真实性、查清关键事实而最终败诉。 2021年7月1日,郭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某网店购买了价值149元的某品牌胶囊一瓶,某网店承诺胶囊为澳大利亚代购商品。郭某收到货物后,发现该产品上无任何生产信息及标签参数,认为属于三无产品,遂起诉要求某网店返还购物款并十倍赔偿。庭审中被告对此不认可,质证环节法院发现郭某提供的产品上缺少溯源码等黏贴物,与其庭前提供的产品照片不一致。 法院审理后认为: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。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,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。该案中,原告郭某在被告处购买产品,认为购买的该产品是三无产品,但庭审中郭某出示的产品与庭审前提交的产品照片不符,郭某将已购买的产品瓶身粘贴的载有“码上放心”、“全球溯源品质保障”、“扫码查询 刮开验证”等字样的产品溯源码揭掉,导致无法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,故郭某提交的证据不足,对于郭某的诉讼请求,该院不予支持。 法院提醒 除非例外情形,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或者原物,否则无法确认原件原物、无法确认复制品或复印件与原件原物一致、对方又不认可,提供的证据便无法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完全根据。 来源:中国法院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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