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22-12-12 点击: 次 来源:民主与法制周刊 作者:佚名 - 小 + 大
老李采用包清工的方式给陈家村陈江河(化名)家建住宅,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,口头约定费用为5万元。完工后,陈江河支付了4万元,剩余1万元给老李打了一张欠条,写明六个月后支付。老李欣然接受欠条,并没仔细看。 六个月过去了,陈江河未主动提及还款事宜,老李翻出欠条一看,傻眼了,欠款人写的是“鸡毛”。老李立马给陈江河打去电话并将通话录音。老李在电话中问道:“陈江河!你拖欠我1万元工资不给,还糊弄我,欠款人胡乱写,你什么意思?是不是不想还钱了?”对方回答:“笑话,你去陈家村问问,谁不知道‘鸡毛’就是我陈江河!” 此后,老李又几次催陈江河还款,但其均未接电话。无奈之下,老李欲将陈江河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陈江河偿还欠款。 那么,欠款人在欠条上的签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,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? 律师普法 相关法律规定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469条第一款规定:当事人订立合同,可以采用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。第509条第一款规定: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67条第一款规定: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 欠条上的签名非被告陈江河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,老李主张欠条是陈江河所签,老李应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。结合老李提交的与陈江和的通话录音,被告表明“谁不知道‘鸡毛’就是我陈江河”,可以证明其承认欠条是其本人所签。此外,陈家村的村民亦可证明“鸡毛”是陈江河的小名,结合案件查明的其他事实,足以认定欠条中的“鸡毛”与被告陈江河系同一人。 与此同时,欠条上载明了“欠建筑费”,录音中也体现了盖房子的事实,故原被告二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,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,陈江河拖欠原告建房劳务费1万元,经催要未付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需要承担还款责任。 来源:民主与法制周刊 |